40个不许!绍兴市教育局发布重要通知

   日期:2021-10-11     来源:腾讯网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近日,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全市范围内经各区、县(市)教育部门依法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办学,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办学资质:
 
01 违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未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传播、讲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内容。
 
02 擅自改变机构名称、办学内容、办学地点和举办者等许可范围。
 
03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证照。
 
04 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 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
 
05 上市融资、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
 
教师队伍:
 
06 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07 聘用无教师资格证的学科类教师。
 
08 聘用未办理合法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从事教学等相关活动。
 
09 所聘教师中出现虐待、猥亵、性骚扰等违反师德的行为。
 
10 高薪挖抢学校教师。
 
11 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培训招生:
 
12 超标超前培训,培训内容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超过所在区、县(市)中小学同期进度。
 
13 培训时间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
 
14 每堂课授课时间超过45分钟,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
 
15 培训结束后以任何形式留作业。
 
16 组织举办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17 与中小学校联合招生;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
 
18 委托中小学教师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19 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20 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21 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格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22 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通过“直播变录播”等方式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23 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24 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或者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信息公开:
 
25 未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开栏,存在机构资质(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等)、教师资质(包括姓名、照片、学科及教师资格证编号等)、收退费标准(包括收费标准、退费办法、资金监管账号等)、培训内容(包括课程名称、时间、价格等)、聘用外籍人员情况(包括姓名、工作许可证件编号等)规定内容公开不完整或不及时更新的现象。
 
26 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
 
财务收费:
 
27 未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8 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29 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30 未按照规定向培训学员开具发票。
 
31 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
 
32 利用教学设施及设备为他人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33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34 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35 未按政府指导价等相关规定进行收费。
 
安全管理:
 
36 未有效维护办学场所出入口的视频监控,视频录像未保留30天以上。
 
37 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开展易燃易爆实验操作。
 
38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未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及标识;在教室使用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大功率电器;存在电气线路和设备老化的问题;使用明火。
 
39 未经许可提供餐饮服务;为学生统一订餐的餐饮单位不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
 
40 在办学场所安排学员住宿;使用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接送学生。
 
校外培训机构发生上述负面清单行为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各区、县(市)教育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列入黑名单予以警告。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举办者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相关人员处以1至5年或永久性限入教育行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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