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家庭教育立法

   日期:2021-09-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评论:0    
核心提示:生而不养和养而不教是目前困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两大难题,尤其是养而不教问题,近些年来愈发凸显。家庭教育立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家庭教育立法的底线和边界是什么?立法的目的是什么?需要解决哪些问题?我们究竟需要一部怎样的家庭教育立法?这些话题值得探讨。


       生而不养和养而不教是目前困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两大难题,尤其是养而不教问题,近些年来愈发凸显。家庭教育立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家庭教育立法的底线和边界是什么?立法的目的是什么?需要解决哪些问题?我们究竟需要一部怎样的家庭教育立法?这些话题值得探讨。
 
  但如果立法不能坚持问题导向,过多宣示性或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可实施性,就很有可能沦为法律形式的指导性文件,家庭教育的现实难题依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该怎么帮助家长?
 
  前不久,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相较草案一审稿,草案二审稿的最大变化之一,是将法律名称由“家庭教育法”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在业内人士看来,两字之差,意味着家庭教育立法的法律定位发生了变化。
 
  “两者最实质性的差别就是,在家庭教育中家庭、未成年人、国家三者之间关系的边界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指出,家庭教育法对家庭教育的监督、干预以及刚性要求会更高、更强一些,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对来说则会缓和一些。
 
  苑宁宁认为,关键是要结合当前实际情况,针对家庭教育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选择到底立一个什么样的法。
 
  在苑宁宁看来,目前我国家庭教育中存在三个突出问题。一是相当一部分父母没有家庭教育的理念。二是有些父母虽然意识到了,但由于目前家庭教育理念、方法等都处于自发探索阶段,导致很多父母束手无策,有困惑也不知道从哪里获得帮助和服务。三是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没有到位,导致孩子伤害他人或者受到他人伤害时,目前法律在追究责任方面仍非常薄弱。
 
  “总之,家庭教育立法对于这三个问题不能回避,必须予以切实回应。”苑宁宁说。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罗爽认为,目前家庭教育立法的法律框架转变为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更加符合家庭教育的本质规律和发展逻辑,突出了家庭教育立法作为家长支持法的本质功能。
 
  “教育子女的责任首先在于家长,家长在家庭教育中遇到困难时,国家和社会有义务为其提供帮助和支持。但这种帮助不是取代家长,而是协助家长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罗爽认为,面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供需矛盾严重这一现实,家庭教育立法的核心在于为家长赋能。通过明确国家、社会等相关方在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家长家庭教育能力的提升。
 
  “家庭教育立法应以整合国家、学校、社会等各方面优势资源,为家庭提供支持和协助、帮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升监护能力为目标,努力营造充满爱、自由和尊重的家庭环境。”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代秋影建议家庭教育立法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提供普及性家庭教育指导与支持。集中并优化国家各种公共资源,制定家庭教育指导规划,整合专业力量,为所有家庭提供普及性、非营利的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另一方面提供个别性家庭教育指导。比如,部分家庭在育儿过程中出现自身无法解决的困难,需要个别、专业、有针对性的具体家庭教育指导,甚至是长期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时,需要专业力量的投入,需要社会资本的支持,立法应加强监管,确保该类家庭教育指导不会异化为学科类培训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并允许适当营利,以会聚专业人才,满足特殊家庭的教育需求。
 
  该怎么服务家长?
 
  一些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强调,家庭教育立法的另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搭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各项措施还要进一步细化。
 
  “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或推动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改为‘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但第二款规定的功能定位仍为指导和支持家长学校。这显然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直接服务家长、为其提供家庭教育专业指导的核心功能不符。”罗爽建议,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作为家庭教育指导的整体统筹和资源协调机构是更为现实和合理的制度选择。
 
  “下一步,政府确定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的性质、职能是什么,具体要开展哪些工作、如何保证这些机构能够统筹辖区范围之内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需求等等,立法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苑宁宁建议,以县为单位,确定一所公办或带有公益性质、主要靠财政支持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依托各种不同的场所,在全县范围内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形成以点带面“总—分”的相对健全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讲师叶强看来,家庭教育立法将更加突出政府责任,更加注重对家庭教育的鼓励、支持和帮助。他认为,家庭教育立法要解决具体问题,应明确家庭教育立法最直接目的就是提高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能力。同时,家庭教育立法要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和妇联共同参与,由教育行政部门负主要责任的监管体制,并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妇联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通过立法建立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市场提供的有偿家庭教育服务以及志愿机构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鉴于学校指导在家庭教育服务中十分重要,叶强建议单独作为一章,并就家长学校的法律地位、构成以及活动范围作出专门规定,还应当补充城乡社区在基层家庭教育服务中的作用,做实社区。此外,还要解决家庭教育事业的投入问题。
 
  该怎么监督家长?
 
  家庭教育的边界问题,一直是家庭教育立法的焦点。
 
  草案二审稿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检法机关可责令有关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再次重申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对此,一些专家认为,家庭教育立法中有关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制度有待完善。
 
  “作为专门化、具体化的家庭教育立法,不能仅停留于重复已有的法律规定,应致力于作出具体的制度设计。”罗爽建议立法对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实施的条件、机构、程序、核心内容等进行规定。在她看来,该制度的本质是为特殊家庭提供指导和支持,而非替代家长的教育功能进行直接干预,因此不必担心对家庭有过度干预之嫌,相反却是制约公权力的集中体现。
 
  “不管是何法律名称,家庭教育立法必须守住法律的底线。”苑宁宁认为,家庭教育立法的核心精髓就是强化和落实父母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如何强化?在他看来,就是追责。
 
  “目前家庭教育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父母或监护人未正确履行家庭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侵害他人时,如何追究家长的法律责任。按照草案目前的规定,公检法可以训诫、责令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但草案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如果相关部门作出责令决定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然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拒绝接受指导,法律并没有规定后续措施,责任出现了断裂,对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父母没有任何办法,导致家庭教育指导没有任何权威、强制力,会在实践中造成困局。”苑宁宁说。
 
  苑宁宁认为,家庭教育立法应当构建家庭教育追责闭环体系。“即便法律名称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国家干预家庭教育相对缓和,但是也要守住底线或者说要有一定的突破,要强化对家长的责任追究。”苑宁宁说。
 
 
标签: 家庭教育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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